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44条:可纠正的失误
44.1 定 义
如果仅在下述情况中某条规则被无意地忽视了,裁判员可纠正该失误: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不正确地判给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许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罚球。
44.2 一般程序
44.2.1 要纠正上述提到的失误,它们必须在失误后且开动了比赛计时钟之后的第一次死球后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员、技术代表(如到场)或记录台人员发现。
44.2.2 发现了一起可纠正的失误时,裁判员可立即停止比赛,只要不把任一队置于不利。
44.2.3 在失误发生之后到失误被发现之前,可能发生的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应保持有效。
44.2.4 在失误纠正之后,除非规则另有规定,比赛应在为纠正失误时而被停止的地点重新开始,应将球判给在纠正失误停止比赛时拥有球权的球队。
44.2.5 一旦一个可纠正的失误被发现了,并且:
·如果涉及纠正失误的队员被合法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他必须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参加该失误的纠正,此时他成为一名队员。
在完成纠正后,他可以继续留在比赛中,除非已再次请求了一次合法的替换,在此情况下他才可以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该队员因为受伤、5次犯规或者已被取消比赛资格而被替换,替换他的队员必须参加该失误的纠正。
44.2.6 主裁判员已在记录表上签字后,可纠正的失误不能被纠正。
44.2.7 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前,记录台人员在记录、比赛计时钟和进攻计时钟操作中的任何失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消耗或遗漏的比赛时间和进攻时间,裁判员们可在任何时间改正。
44.3 特殊程序
44.3.1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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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失误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下述原则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没有开动,应将球判给罚球被取消的队从罚球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与该失误发生时控制球的队是同一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没有球队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拥有球权的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该失误被发现时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是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的对方球队,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该失误被发现时,判了一个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应该执行罚球。然后,将球判给在该失误发生时控制球的队掷球入界。
44.3.2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如果在该失误发生后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后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后一样地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在错误地判给了掷球入界的球权后,该队得分了,则失误应不究。
44.3.3 允许错误的球员执行了罚球:
该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如有作为罚则的一部分的球权,也应被取消,并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的延长线掷球入界,除非还有另外的违犯罚则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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